产假天数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广西女职工产假由 国家基础产假 和 地方增加产假 两部分组成,具体天数如下:
1. 基础产假(国家规定)
正常生育:98天(含产前15天)
难产(如剖宫产):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 地方增加产假(广西特色)
生育孩次 增加产假天数 总产假天数(基础+增加)
一孩 60天 158天(98+60)
二孩 70天 168天(98+70)
三孩 80天 178天(98+80)
特殊说明:
产假按自然日计算,包含周末和法定节假日,需连续休假。
2022年3月24日(新《条例》施行日)后未休完产假的,可按新规享受增加天数。
育儿假天数规定
1. 适用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含收养、继子女)的夫妻,在子女 0-3周岁期间 可享受。
2. 天数与计算方式
每人每年10天:夫妻双方分别享有,不累加计算(如双胞胎家庭仍为每人每年10天)。
年度周期: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前一天为一个年度(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休假规则:可分散或连续休,需在当年休完,不结转至下一年。
举例:孩子2023年5月1日出生,2023年5月1日-2024年4月30日为第一个年度,父母各可休10天育儿假。
其他相关假期(补充说明)
男方护理假:25天(可在女方产假期间分散或连续休)。
产前检查陪护假:累计不超过5天(根据检查需要安排)。
哺乳假:产假期满后,女职工可申请最长12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8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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