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标准的要求,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拟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由申请人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拟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拟设立公办(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在养老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
答复单位: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民政局
文章地址: https://www.gl58.com/article/25491.html本网站所有内容均由编辑从互联网收集整理,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联系我站将及时删除。
CopyRight©2026 gl58.com Inc.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