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制定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2025)。
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新办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注销备案网络申报工作。
备案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
平台地址:https://gxzyjk.gxws.cn:17010/webgxzywstypt/login
备案材料:向平台上传的材料应加盖本机构的公章,备案不需提交纸质材料,仅需在平台上办理即可。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一、新办备案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项目备案登记表》。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1.基本的诊疗科目应登记有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包括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备案项目不涉及的除外)。
2.备案以下项目的机构还应登记有皮肤科:
1)接触化学因素类:铍及其无机化合物、铬及其无机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磷及其无机化合物、钒及其无机化合物、三烷基锡、铊及其无机化合物、羰基镍、氟及其无机化合物、汽油、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联苯胺、氯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甲醛、一甲胺、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丁二烯、二甲基甲酰胺、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等)、丙烯酰胺、硫酸二甲酯、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酸雾或酸酐、甲苯、碘甲烷、环氧乙烷、氯乙酸、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β-萘胺等。
2)接触物理因素类:高温、高气压、紫外辐射(紫外线)、低温。
3)接触生物因素类:布鲁氏菌、炭疽芽孢杆菌、布氏疏螺旋体(伯氏疏螺旋体)、人免疫缺陷病毒。
4)接触放射性因素类:内照射作业、外照射作业。
(五)备案接触生物因素类项目的,应设置有该项目相应的微生物实验室。
(六)备案接触放射因素类项目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设置具有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和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试验能力的辐射遗传细胞学实验室。
2.配备一名执业范围为“职业病专业”执业医师。
(七)《职业健康检查仪器和设备清单》。
1.基本仪器设备应配置有血压计、听诊器、叩诊锤、眼底镜、音叉、显微镜、分光光度计、离心机、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仪、电解质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心电图仪、彩色B超仪。
2.备案接触化学因素类的,应建立化学毒物生物材料分析实验室,具备离子计或精密酸度计(带氟离子选择电极)、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等。
3.备案接触物理因素类的噪声项目,应配置有纯音电测听仪、电测听室,提供电测听室隔音效果报告。
4.备案接触生物因素类的,应配置有光学显微镜、恒温培养箱、生物安全柜、高速离心机等。
5.备案接触放射因素类项目的,应配置有光学显微镜(满足染色体微核阅片要求)、恒温培养箱、生物安全柜、高速离心机等。
6.备案其他类(特殊作业等)中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的,应配置有视野计、对数视力表、色觉图谱,航空作业还应另配置眼底镜等。
7.用其他设备代替基本设备的,在设备清单中注明代替什么基本设备,并提供相应的说明书或说明材料。
(八)备案以下项目应配备相应的放射设备。
1.备案镉及其无机化合物项目,应配备DXA 骨密度仪。
2.备案铬及其无机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毛沸石粉尘,应配备CT机。
3.备案以下项目,应配备能进行胸部X射线摄片设备。
1)有害化学因素: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汞及其无机化合物、铍及其无机化合物、镉及其无机化合物、铬及其无机化合物、氧化锌、砷及其化合物、磷化氢、钒及其无机化合物、铊及其无机化合物、羰基镍、氟及其无机化合物、汽油、溴甲烷、氯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光气、甲醛、一甲胺、硫化氢、氯丁二烯、有机氟、氰及腈类化合物、氯甲醚、双氯甲醚、硫酸二甲酯、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酸雾或酸酐、致喘物、焦炉逸散物、碘甲烷、环氧乙烷、铟及其化合物等。
2)粉尘因素:棉尘、有机粉尘、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硬金属粉尘、毛沸石粉尘。
3)有害物理因素:高气压。
4)特殊作业:高原作业、航空作业。
4.备案无机粉尘因素的,应配备高千伏X射线机或数字化X射线机(DR)。
5.开展外出体检,体检车应配备车载式诊断X射线设备(车载DR)。
(九)备案以下项目应配备肺功能仪。
1.有害化学因素:铍及其无机化合物、铬及其无机化合物、磷化氢、钒及其无机化合物、羰基镍、氯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光气、甲醛、一甲胺、有机氟、氯甲醚、双氯甲醚、硫酸二甲酯、酸雾或酸酐、致喘物、焦炉逸散物、环氧乙烷等。
2.所有粉尘因素。
3.物理因素:高气压。
4.特殊作业:高原作业、航空作业。
(十)《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包括“射线装置明细”)。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平面图。
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平面图应包括备案所涉及的科室或功能区,如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心电图室、B超室、DR机房、肺功能室、隔音测听室、病毒微生物实验室、辐射遗传细胞学实验室、采血室、检验科等科室或功能区。
(十二)主检医师及资质材料。
主检医师职业病诊断类别应与机构备案检查类别相适应,备案主检医师任命文件、主检医师《医师执业证书》、主检医师《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主检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等材料。
(十三)《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及证件材料。
1.内科专业医师、外科专业医师、眼耳鼻咽喉科专业医师、口腔专业医师、皮肤病与性病专业医师、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医学检验或从事医学检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或资格证书。
2.不少于2名护理人员《护士执业证书》。
3.其他拟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人员资质或资格证书。
(十四)强制检定仪器设备的检定证明材料。
血压计、心电图仪、纯音电测听仪和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等属于强制的设备仪器,需要提供有效的校准或检定检测证明。
(十五)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合同、报告审核、授权签发、专用章使用质量管理制度。
2.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流程。
3.职业健康检查有关的各岗位工作责任制度。
4.样品流转程序、实验室管理制度。
5.消毒隔离制度。
6.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7.职业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十六)外出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清单及相关材料。
1.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用基本仪器设备应配置有血压计、听诊器、叩诊锤、眼底镜、音叉、心电图仪、彩色B超仪(可装载在移动体检车)。
2.备案新办备案第(八)项所列项目的,应配置有车载式诊断X射线设备(车载DR);备案新办备案第(九)项所列项目的,应配备肺功能仪。
3.备案其他类(特殊作业等)的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项目,还应配置有视野计。
4.生物样品运输储存设备(如冰箱,可装载在移动体检车)。
5.外出职业健康检查专用车辆照片、行驶证(行驶证登记的单位名称与健康检查机构名称一致)。
6.备案接触物理因素类的噪声项目,应配置有纯音电测听仪、车载电测听室(提供电测听室隔音效果报告和照片)。
(十七)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能力证明。
由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证明过期重新办理备案的,可上传原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能力证明或已有信息报告页面截图证明材料即可。备案后要在广西职业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注册。
(十八)生物样品检测能力说明及凭证(仅备案开展生物样品检测的机构提供)。
1.备案接触生物因素类项目的,以下项目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相关凭证:布鲁氏菌、炭疽芽孢杆菌、蜱传脑炎病毒(森林脑炎病毒)、布氏疏螺旋体(伯氏疏螺旋体)、人免疫缺陷病毒等。
2.备案接触放射因素类项目的,应设置有辐射遗传细胞学实验室,有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和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试验能力证明材料,如省级以上实验室比对合格证明材料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能力证明材料。
3.备案接触化学因素类生物样品检测的,有相应生物样品检测能力说明(有仪器设备、开展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材料)。
(十九)《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信息卡》。
(二十)医师的主执业地点必须注册在本备案机构。
二、变更备案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或变更机构地址(地址不变,仅门牌号改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
2.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变更后的《放射诊疗许可证》。
4.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
变更机构地址(迁移,工作场所改变)除前面材料外,还需提供迁移新址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平面图和承诺书,承诺书承诺原设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未改变或优于原备案的材料。
(二)变更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
2.开展增加项目所需的场所、设备、人员资质等材料。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放射诊疗许可证》。
5.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
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填写具体增加或减少的项目。
三、延续备案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到期延续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延续备案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
(四)承诺书:承诺原场所、设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未改变或优于原备案时的条件。
(五)提供最近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考核合格报告或质量考核整改合格报告。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原件要交回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2026年6月之前获得备案的机构,第一次延续备案时,应按新办备案要求提供与延续备案项目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备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材料,工作场所需提供平面图,设备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提供新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中的《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职业健康检查仪器和设备清单》。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有效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材料。
四、注销备案
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备案,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提出申请,上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注销备案表和备案回执,备案回执要交回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五、机构应具备所申请备案项目的检测检验能力;国家、自治区对备案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办理
延续备案和注销备案的,请用EMS将备案回执原件邮寄至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邮寄地址:南宁市桃源路80号,收件人: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科,电话:0771-5319467)。
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2026年版)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设备配置清单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信息卡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2026年版)
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延续备案表
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注销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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