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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租赁非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2025-12-29

办理部门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受理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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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B41-B45号

更多地点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73-12329; 现场咨询:桂林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金融大厦B副楼一楼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19-25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773-5813251

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451017031W02

实施编码

12450300498666255J3451017031W02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场景

-

是否网办

归属地区

桂林市

审查方式及标准

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审核、鉴别资料完整、有效; 二、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与本人相符,且有关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的信息一致。

行使内容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级范围内租赁非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工作。

审批层级

自治区级,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存在前置审批

有无年检要求

权限划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年4月3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年3月24日修正)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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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容缺受理

容缺时限

-

办理公示

公示地址

-

查询地址

查询电话:0773-12329 网上查询:http://zfgjjwt.guilin.gov.cn/netface/login.do 现场查询:桂林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金融大厦B副楼一楼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19-2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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