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产假期间,单位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这在《劳动合同法》和广西的地方规定中都有明确保护!
产假期间劳动合同解除的核心规定
1. 法律明确禁止解除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女职工在 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 内,单位不得因以下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以“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为由辞退;
经济性裁员时将“三期”女职工列入裁员名单;
劳动合同到期后直接终止(需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例外情况: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存在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如旷工、欺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等法定过错,单位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
2. 产假期间合同到期的处理
劳动合同在产假期间到期的,自动延续至产假(含哺乳假)结束(《劳动合同法》第45条)。
例:产假结束后还有6个月哺乳假,合同需延续至哺乳假结束才能终止。
⚠️ 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如果单位在产假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主张:
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劳动关系,补发产假期间的工资;
赔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 2个月工资(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
例:工作5年,月工资6000元,赔偿金=5×2×6000=60000元。
? 广西地方特殊保护(产假延长期间同样适用)
广西的产假在国家基础上延长至 178天(国家规定98天+广西额外80天),且 延长期间同样受“三期”保护,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维权建议
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可按以下步骤维权:
固定证据:保存劳动合同、产假证明、解除通知等书面材料;
优先协商: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拨打 12333 或前往当地人社局;
申请劳动仲裁:免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交申请(时效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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