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性加分原则
加分分值计入考生中考总分,以最终总成绩划定成绩等级;
同一考生如满足多项加分条件,只享受分值最高一项加分,所有加分不累计叠加。
二、中考各类加分具体标准
(一)加 20 分
灵川、全州、兴安、永福、阳朔、灌阳、平乐、荔浦 8 县(市),苗、瑶、侗、毛南、仫佬、回、彝、京、水、仡佬 10 个世居少数民族考生;
龙胜、资源、恭城 3 县全部考生(不分民族);
考生及父母双方均为农业户籍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考生(该加分仅限户籍地升学使用);
烈士子女。
(二)加 10 分
灌阳县全体考生(包含汉族考生);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华侨子女、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三)加 7 分
灵川、全州、兴安、永福、阳朔、平乐、荔浦 7 县(市)非世居少数民族考生。
(四)加 5 分
临桂、象山、秀峰、叠彩、七星、雁山六个城区少数民族考生。
三、军人、公安、消防人员子女优待说明
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及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不适用以上民族及计生类加分政策,按照对应专项教育优待文件另行落实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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